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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抗癌协会学术自律制度
发布时间:2021-05-10 14:30:16    浏览次数:0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推动协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,弘扬敬业、诚信、笃学、创新的精神,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,规范学术行为,促进学术繁荣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协会会员应自觉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、学术道德。

第三条  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,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。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,必须注明原始出处;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。  

第四条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,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。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,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,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。

第五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、评价时,或在参与各种推荐、评审、论证、鉴定、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,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,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。  

第六条 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,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。  

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协会有关的保密规定。

第八条 严禁抄袭、剽窃、侵吞、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。

第九条 严禁伪造、随意编造或者篡改数据、文献,严禁捏造事实,伪造注释。

第十条 严禁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;严禁未经他人许可,不当使用他人署名;严禁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,严禁重复发表研究成果。

第十一条 严禁伪造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、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。

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当事人本会有权责令予以改正并消除影响;通报批评和谴责;撤销会员资格并向有关部门举报。

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

湖南省抗癌协会

2016年11月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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