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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抗癌协会反腐败反贿赂制度
发布时间:2026-01-05 11:00:20    浏览次数:0


(2025年12月27日湖南省抗癌协会第十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抗癌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从业人员及合作方的职业行为,预防腐败、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,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慈善法》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等规定,结合协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适用范围

(一)协会全体专职、兼职工作人员,理事、监事、会员单位代表;

(二)与协会存在业务往来的所有合作方,包括供应商、赞助企业、服务机构、项目受托方等;

(三)其他经协会授权或委托从事协会事务的机构或个人。

第三条 基本原则

(一)合法合规:严禁任何违法违规行为;

(二)公开透明:重大决策、财务收支等信息依法公开;

(三)利益回避:存在利益冲突须主动申报并回避;

(四)零容忍:对腐败和贿赂行为“零容忍”,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。

第二章  禁止行为

第四条  腐败行为

(一)贪污、侵占、挪用协会资金、资产或捐赠物资;

(二)在会议审批、资金分配、评优评先等环节滥用职权谋取私利;

(三)通过虚假合同、关联交易等方式输送利益。

第五条  商业贿赂

(一)直接收受或索取现金、有价证券、贵重礼品(市场价值≥500 元)、旅游、宴请等;

(二)以“学术赞助”“会议支持”等名义变相输送利益,换取交易或竞争优势;

(三)为协会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安排就业、入学、出国等不当利益。

第六条  违规捐赠与赞助

不得接受来源不明或附加不正当条件的捐赠、赞助;所有捐赠、赞助须符合协会宗旨,专款专用,公开公示。

第七条  资产侵占

严禁贪污、盗窃、挪用、滥用协会资金、物资、设备、知识产权及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。

第八条  不当干预

禁止利用个人关系或影响力干扰协会决策、人事、项目评审、学术活动等。

第九条  违反“九项准则”

具有医疗卫生背景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卫生健康委《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,合法按劳取酬,拒绝“红包”“回扣”。

第十条  其他禁止行为

(一)伪造、变造财务凭证,虚开发票;

(二)泄露协会商业秘密;

(三)以协会名义从事非法营利活动。

第三章  职责分工

第十一条  理事会

(一)统筹领导协会反腐败反贿赂工作;

(二)审批相关制度及重大事项;

(三)听取并审议年度合规报告;

(四)对重大违规案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。

第十二条  协会负责人(理事长、秘书长)

(一)担任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;

(二)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并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执行情况;

(三)建立举报、调查与保护机制;

(四)将合规考核纳入部门绩效。

第十三条  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

(一)宣贯并执行本制度;

(二)每半年开展风险排查并提交报告;

(三)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;

(四)建立并更新本部门廉洁档案。

第四章 预防与管理机制

第十四条 财务监管

(一)所有收支必须通过协会对公账户,严禁小金库

(二)重大支出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三)年度财务报告须经第三方审计并向理事会公开;

(四)会计凭证、业务合同、决策记录至少保存 10 年,以备抽查。
     第十五条 第三方合作管理

(一)所有合同须附加《廉洁承诺条款》,明确违约后果;

(二)采购或招标项目须有不少于 3 家供应商比选,全程留痕;

(三)合作方一旦违规,立即列入黑名单,5 年内禁止合作

第十六条 礼品与招待

(一)协会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现金或现金等价物;

(二)接受礼品市场价值不得超过 200 元,超过部分须登记上交;

(三)商务宴请人均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公务接待限额,且不得造成利益回报义务。

第五章 举报与监督

第十七条 举报渠道

设立专项举报邮箱:kangaixiehui600@163.com

实名举报电话:0731-88651600

第十八条 调查程序

(一)收到举报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;
    (二)重大案件由监事会、法律顾问、外部审计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;
    (三)调查结束后 30 日内形成书面报告,报理事会及上级主管部门。
    第十九条 举报人保护
    (一)严格保密举报人身份,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;
    (二)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,违者从严处理;
    (三)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,对协会挽回重大损失的,可给予不超过涉案金额 5% 的奖励(最低 500 元,最高 10 万元)。

第六章 违规处理

第二十条 内部处罚

(一)轻微违规:约谈、书面警告、限期整改;

(二)一般违规:通报批评、扣发绩效、暂停职务;

(三)严重违规:解除职务、取消会员资格、列入行业黑名单;

(四)涉嫌犯罪: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。

第二十一条 合作方追责

(一)立即终止合作并冻结未付款项;

(二)追缴不当得利并索赔损失;

(三)向市场监管、卫生健康、民政等部门通报其违规信息。

第七章 培训、沟通与廉洁文化

第二十二条 定期培训 定期组织反腐败反贿赂法律法规、制度规定、案例警示等方面的培训,提高全体人员的廉洁意识和合规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 持续沟通 通过会议、内部通讯、网站公告等多种形式,持续强调协会对廉洁合规的承诺和要求,营造廉洁文化氛围。

第二十四条 廉洁文化 将“诚信、责任、透明”纳入协会核心价值观,开展“廉洁科室”“阳光会议”示范创建,形成全员共建、共护的廉洁氛围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五条 制度生效与修订 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每5年系统评估修订一次;遇国家政策调整及时更新。

第二十六条 公示与宣导

(一)制度全文及举报方式在协会官网、公众号长期公示;

(二) 每年 3 月 31 日前发布上一年度反腐败反贿赂工作报告。

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

(一)本办法由湖南省抗癌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(二)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7日起施行。

 

湖南省抗癌协会

2025年12月27日
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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